证监会1月15日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对5件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21件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集中修改的内容包括完善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加大期货市场监管规范清理整合力度。
证监会1月15日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对5件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21件其他制度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废止,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集中修改的内容包括完善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加大期货市场监管规范清理整合力度。
为了落实“放管服”要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除了关于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为此,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将对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调整为任职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删去与备案管理要求不适应的条款,在优化任职管理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对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此次还修改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完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规则,同时要求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规则,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等内容。为了回应境外机构投资者关切,在《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补充规定期货交易所中央对手方地位、净额结算制度等相关内容。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7月发布实施以来,在防范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办法》已与上位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化存管银行职责的目标以及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实践的需要不相适应。为此,证监会对《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在确保制度协调性和延续性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进一步明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存管银行、交易所及证券结算机构在保证金封闭运行过程中的各自职责,将当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的相关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并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衔接的条款,将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适用对客户的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圈管理。此外,考虑到《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已纳入修改后的《办法》,该通知予以公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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