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介绍: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人员配置情况表》、《业务代表申请表》和《业务联络员申请表》;
(十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
(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章 结算会员
第十四条 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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