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介绍: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四)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当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申请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
(二)按照交易所规定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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