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函〔2018〕412 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要求,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我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11 月 9 日
附 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 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要求,便于开户机构落实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开户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落实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在《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客户可直接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在《办法》实施后开户的客户,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适当性认定具体标准
第三条 客户的可用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该客户申请日前 5 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在该开户机构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二)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开户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人民币和外币余额加总计算,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外币金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当日外汇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汇充抵折扣率。
其中,外币是指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的外汇资金。可用外币币种和外汇充抵折扣率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 客户的知识测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户通过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考试平台进行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在线测试,知识测试总分 100 分,80 分为合格。
(二)知识测试应当由个人客户本人或者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开户机构应当严格验证客户身份,开户机构相关人员和客户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三)开户机构不得为低于知识测试合格标准的客户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申请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 对于低于知识测试合格标准的客户,开户机构可以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并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五条 开户机构为客户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应当确认该客户具备交易所要求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经历。客户的交易经历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关于境内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由期货公司会员出具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交易场所期货或者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
(二)关于境外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记录明细或者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作为证明,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期货或者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第六条 客户应当满足合规诚信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客户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申请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应当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监管权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不得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和要求。
(二)开户机构可以要求客户出具相关书面承诺。
(三)开户机构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db.cfachina.org/CFA/)等多种渠道了解客户诚信信息。
第七条 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申请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应当确认单位客户具有参与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包括指定下单人授权、管理等内容;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等内容。
第八条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适用本指引关于可用资金要求、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
开户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审慎评估客户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并将相关材料留档。
第三章 交易权限管理要求
第九条 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权限管理。境外客户开户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开通其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关闭其他品种交易权限。对于新开户的境内客户,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先关闭其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境内客户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且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其开通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为境内客户开通权限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交易所会服系统上报备。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的境内客户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含客户基本信息及申请意愿,并由客户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条 对于已直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申请并开通或者开立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者交易编码的境内外客户,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会员申请开通或者开立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者交易编码的,可以不适用本指引中关于可用资金要求、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但客户应当提供原开户期货公司会员出具的客户已具有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证明。
第十一条 对于已通过相关适当性评估,开通或者开立其他境内期货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者交易编码的境内外客户,在申请开通或者开立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者交易编码时,可以不适用本指引中关于可用资金要求、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 开户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是否已开通或者开立其他境内期货交易场所特定品种的交易权限或者交易编码,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相应开户机构出具的客户已具有其他境内期货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证明。
第十二条 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开户时,应当遵守《细则》《办法》关于开户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转委托方式开户的境外客户,在通过适当性审核后,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关于交易者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证明》,并在开户时将该证明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第四章 资料存档要求
第十四条 开户机构应当将客户可用资金证明材料、知识测试成绩单、交易经历证明材料以及客户提供的用于适当性评估的其他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予以保存,并建立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资料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以备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核查。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交易者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 适当性制度要求的证明
附 件
关于交易者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 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证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
兹证明(客户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满足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中关于可用资金、知识测试及交易经历的要求,即:
一、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 5 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二、客户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已通过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知识测试;
三、客户具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境内外期货交易经历。
开户经办人(签字)
开户机构(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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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期权合约将到期,请您密切关注上述合约的交易及行权事项,妥善处理期权持仓。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期权持仓的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针对未平仓的买方期权持仓,交易所到期日结算时将对行权资金充足的实值期权进行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将被自动放弃。
二、买方期权为实值但行权资金不足的,您可以在收盘前进行平仓了结,也可以入金参与后续行权或者自行提交放弃申请。选择平仓但挂单尾盘未成交的,请务必于收盘前及时撤单释放持仓,以免对后续的期权操作造成影响;选择行权的,请及时关注标的期货的最新价及结算价的差异,于15:15之前补足行权差额资金,并通过客户端提交行权申请;选择放弃的,请于15:15之前通过客户端提交放弃申请。对于未处置的到期期权持仓,我司有权在15:15之后按交易所规则进行放弃处理。
三、期权合约行权与履约后,将获得相应的期货合约持仓,请您在结算后及时通过结算单查询行权及履约结果,并注意期货头寸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资金风险、持仓超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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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2023年8月18日为沪深300股指IO2308、中证1000股指MO2308、上证50股指HO2308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届时期权合约将到期,请您密切关注上述合约的交易及行权事项,妥善处理期权持仓。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
二、投资者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三、股指期权合约目前不支持通过客户端提交行权指令,我司将于到期日当天15:15之前按照客户行权手续费统一向中金所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若买方客户在2023年8月18日收市后仍持有沪深300股指IO2308、中证1000股指MO2308以及上证50股指HO2308期权合约的仓位,且合约的实值额大于我司所提交的最低盈利金额时,由交易所自动行权并进行现金交割,其他合约将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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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7月4日(周二)收盘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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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事项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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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权合约行权与履约后,将获得相应的期货合约持仓,请您在结算后及时通过结算单查询行权及履约结果,并注意期货头寸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资金风险、持仓超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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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
二、投资者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三、股指期权合约目前不支持通过客户端提交行权指令,我司将于到期日当天15:15之前按照客户行权手续费统一向中金所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若买方客户在2023年7月21日收市后仍持有沪深300股指IO2307、中证1000股指MO2307以及上证50股指HO2307期权合约的仓位,且合约的实值额大于我司所提交的最低盈利金额时,由交易所自动行权并进行现金交割,其他合约将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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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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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函〔2023〕475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23年端午节期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出如下调整:
一、自2023年6月20日结算时起,棉花、PTA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9%,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
二、2023年6月26日恢复交易后,自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市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棉花期货2309及2311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9%,涨跌停板幅度为8%,其他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端午节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情况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2023年端午节假期调整相关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通知
大商所发〔2023〕27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23年端午节休市前后对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做如下调整:
自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结算时起,豆油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8%;棕榈油和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为9%;其他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在各期货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做如下调整:
豆油、棕榈油和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恢复至节前标准;其他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维持不变。
表:我所端午节调整前后各期货合约风控参数对比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市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6月16日
- 华安期货 5










